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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频道:消防规范 日期: 浏览:7904

8.1.9 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能从内部直接向外推开,并应在门上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或其他等效的方法:   

a)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其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
b)设置能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的电磁门锁装置;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与系统联动;
c)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8.1.10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装饰材料,如窗帘、地毯、家具等的燃烧性能应符合GB50222的规定。


8.1.11 人员密集场所可能泄漏散发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8.1.12 人员密集场所内燃油、燃气设备的供油、供气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装置。


8.2 宾馆

8.2.1 宾馆前台和大厅配置对讲机、喊话器、扩音器、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器材。


8.2.2 高层宾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其他宾馆的客房内宜配备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并应放置在醒目位置或设置明显的标志。应急手电筒和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的有效使用时间不应小于30min。


8.2.3 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及客房所在位置示意图。


8.2.4 客房层应按照有关建筑消防逃生器材及配备标准设置辅助逃生器材,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8.3 商场

8.3.1 商场、市场建筑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
b)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
c)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放置可燃物;
d)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GB50222规定的B1级;
e)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1.0m以上,其自然排烟口面积不应低于顶棚地面正投影面积的25%。


8.3.2 设置于商场内的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完全分隔,通向营业厅的开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8.3.3 商场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设置应符合JGJ4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营业厅内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b)营业厅内通道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JGJ48的相关规定;
c)疏散通道及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
d)营业厅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8.3.4 营业厅内的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在疏散通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通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b)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5m×0.25m;
c)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商场或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疏散通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其他商场,宜设置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8.3.5 营业厅的安全疏散路线不应穿越仓库、办公室等功能性用房。


8.3.6 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加热器具,严禁使用可燃气体、液体燃料。


8.3.7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3m范围内不得放置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8.3.8 设置在商场、市场内的中庭不应设置固定摊位,放置可燃物等。


8.4 公共娱乐场所

8.4.1 公共娱乐场所的每层外墙上应设置外窗(含阳台),间隔不应大于20.0m。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且其短边不应小于1.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m。


8.4.2 使用人数超过20人的厅、室内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1m的疏散通道,活动座椅应采用固定措施。


8.4.3 疏散门或疏散通道上、疏散走道及其尽端墙面上、疏散楼梯,不应镶嵌玻璃镜面等影响人员安全疏散行动的装饰物。疏散走道上空不应悬挂装饰物、促销广告等可燃物或遮挡物。


8.4.4 休息厅、录像放映、卡拉OK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视频警报,保证在发生火灾时能立即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8.4.5 各种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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