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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频道:消防规范 日期: 浏览:7899


3.4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operating area for fire fighting

靠近建筑,供消防车停泊、实施灭火救援操作的场地。


3.5 专职消防队 full-time fire brigade

由专职人员组成,有固定的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信器材,定期组织消防训练,24小时备勤的消防组织。


3.6 志愿消防队 volunteer fire brigade

由志愿人员组成,平时有自己的主要职业、不在消防站备勤,但配备消防装备、通信器材,定期组织消防训练,能够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参加灭火救援的消防组织。


3.7 火灾隐患 fire potential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8 重大火灾隐患 major fire potential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4.总则


4.1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以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通过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


4.2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4.3 人员密集场所应结合本场所的特点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自行开展或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并宜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产品和方法,保证建筑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4.4 人员密集场所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


4.5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人员密集场所的产权方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场所;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或承包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4.6 消防车通道(市政道路除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人员密集场所产权方或者委托统一管理单位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应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7 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者和使用者的人员密集场所,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统一管理的责任者,并应符合XF/T1245的规定。


5.消防安全责任


5.1  通用要求

5.1.1 人员密集场所应加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5.1.2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该场所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宜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承包、租赁场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内部各部门的负责人是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5.1.3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掌握消防基本知识、防火、灭火基本技能、自动消防设施的基本维护与操作知识,遵守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5.1.4 保安人员、专职消防队队员、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训练,火灾时应履行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


5.2 产权方、使用方、统一管理单位的职责

5.2.1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2.2 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5.2.3 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2.4 保障疏散走道、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门和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不被占用、堵塞、封闭。


5.2.5 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证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2.6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5.2.7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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