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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频道:消防规范 日期: 浏览:7908


8.4.6 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进行表演或燃放各类烟花。


8.4.7 营业时间内和营业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清除烟蒂等遗留火种,关闭电源。


8.5 学校

8.5.1 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疏散走道不应设置弹簧门、旋转门、推拉门等影响安全疏散的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8.5.2 集体宿舍值班室应配置灭火器、喊话器、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对讲机等消防器材。


8.5.3 集体宿舍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器具;使用蚊香等物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离。


8.5.4 宿舍内不应卧床吸烟和乱扔烟蒂。


8.5.5 建筑内设置的垃圾筒(箱)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设置在周围无可燃物的位置。


8.5.6 宿舍内严禁私自接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电取暖、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每间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过载保护装置。


8.5.7 集体宿舍应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


8.6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


8.6.1 严禁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吸烟和违规使用明火。


8.6.2 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非医疗、护理、保教保育用途大功率电器。


8.6.3 门诊楼、病房楼的公共区域以及病房内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疏散方向、安全出口位置及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8.6.4 病房楼内的公共部位不应放置床位和留置过夜,不得放置可燃物和设置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障碍物。


8.6.5 病房内氧气瓶应及时更换,不应积存。采用管道供氧时,应经常检查氧气管道的接口、面罩等,发现漏气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8.6.6 病房楼内的氧气干管上应设置手动紧急切断气源的装置。供氧、用氧设备及其检修工具不应沾染油污。


8.6.7 重症监护室应自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防火分区,通向该区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8.6.8 病房、重症监护室宜设置开敞式的阳台或凹廊。


8.6.9 护士站内存放的酒精、乙酸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由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并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远离热源、避免阳光直射。


8.6.10 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的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8.7 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等场所

8.7.1 举办活动时,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应急预案,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大型演出或比赛等活动期间,配电房、控制室等部位应安排专人值守。活动现场应配备齐全消防设施,并有专人操作。


8.7.2 场馆内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85m×0.30m。


8.7.3 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临时建筑与周围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6.0m。临时建筑应根据活动人数满足安全出口数量、宽度及疏散距离等安全疏散要求,配备相应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设置临时消防设施。


8.7.4 展厅等场所内的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其宽度不应小于5.0m,其他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0m。疏散通道的地面应设置明显标识。


8.7.5 布展时,不应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现场应安排专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8.7.6 展览馆内设置的餐饮区域,应相对独立,不应使用明火。


8.8 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8.8.1 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m,且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标示线。


8.8.2 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按火灾危险性分类集中存放,机电设备周围0.5m范围内不得放置可燃物。消防设施周围,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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