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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导则 GA/T 1369-2016

频道:消防规范 日期: 浏览:6072

4.3.6 资料核对时,应逐项检査资料原件,不应有选择地抽查部分项目。

4.3.7 问卷调査对象不应少于5人,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志愿消防队员及一般员工,问卷调査内容

示例参见附录B。

4.3.8 外观检查及功能测试的抽样位置和抽样数量,应根据不同的检査项内容分别确定,现场检査结 果应能说明被抽查检查项的外观情况及功能现状。当现场检查采用抽查形式时,应在报吿中说明抽查的对象、具体部位和抽查样本量。

4.3.9 抽査的基本原则如下:

a) 对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的设置及疏散楼梯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b) 对防火分区进行抽查时,抽样位置应至少包括建筑的首层、顶层、标准层与地下层;

c) 对安全疏散设施及消防设施进行抽查时,各设施、设备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全部检查。当抽查到的设施设备有不合格检査项时,对该设施设备再抽样检查4处, 不足4处时,全部检查。

4.4 评估判定

4.4.1 检査项分为3类,分别是直接判定项(A项)、关键项(B项)与一般项(C项)。

4.4.2 消防安全评估中可直接判定评估结论等级(见第6章)为差的检查项为直接判定项(A项),包括以下内容:

a) 建筑物和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的;

b) 未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

c)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d) 未按规定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

e) 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f) 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睑品的;

g) 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h)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后,同一违法行为反复出现的;

i) 未依法建立专(兼)职消防队的;

j) 一年内发生一次较大以上(含)火灾或两次以上(含)一般火灾的。

4.4.3 消防安全评估中,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条款为依据的检査项为关键项 (B项),其他检査项为一般项(C项),在制定检査表(见4.3.1)时应予以识别并确定。

4.4.4 关键项和一般项的检査结果分为合格、部分不合格(B1或C1)、完全不合格(B2或C2)。按照各评估单元中所有B项和C项的检査结果,计算每个评估单元的单元合格率。计算时,将C项折算至B项,两个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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