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居民自建房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5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居民自建房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广播电视局、体育局、消防救援支队:现将《湖南省居民自建房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湖南省体育局 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7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居民自建房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管理,有效防范居民自建房经营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将居民自建房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居民自建房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办法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生产、销售、仓储、服务等经营活动所在地。
第三条 将居民自建房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与发展并重、管理与服务并重、规范与便民并重的原则,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业和产业布局规划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