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消﹝2019﹞7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管理累积计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消防救援支队:
为督促我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重点单位消防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总队制定了《湖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累积计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2019年6月5日
湖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累积计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督促我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深化标准化管理,提升单位消防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累积计分指消防救援机构对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时,采用量化管理的方式来客观评价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
第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分值计算以3个自然年为一个计分周期,新增的重点单位以纳入监管对象之日开始计分。单位在一个计分周期内设定基础分值100分,加分、扣分分值累积计算,每个计分周期结束后恢复到基础分值。
第四条 发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情形和发生火灾的,应予以扣分。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积极参与单位周边灭火救援工作、消防宣传培训工作突出等情形的,应予以加分。
第五条 各支、大队应按照此办法,对列管的全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累积计分管理。总队、支队分级负责指导、监督、考核下级消防救援机构重点单位管理累积计分工作。
第二章 扣分情形及分值
第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每项扣3分:
(一)未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或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情节一般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三)未按照要求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或开展防火巡查,并及时整改消除隐患问题的;
(四)未明确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的;
(五)重要节假日等特殊时间段未加强消防安全值班工作、制定防范或应急措施的;
(六)未按照地方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发文、会议要求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
(七)存在其他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每项扣5分:
(一)未建立单位自主风险评估、自主安全检查、自主隐患整改工作机制的;
(二)未建立消防档案和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
(三)未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或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情节严重的;
(四)未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的;
(五)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六)未按要求建立防火巡查和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的;
(七)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
第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每项次扣10分:
(一)场所擅自改变原使用性质后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
(二)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的;
(三)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四)未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或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情节特别严重的;
(五)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
(六)破坏防火分隔、占用防火间距,或破坏、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的;
(七)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未保持畅通或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八)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 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或未按要求值班的;
(十)未按要求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教育培训或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演练的;
(十一)未按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并配备人员和相关器材装备的;
(十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十三)生产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第九条 存在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情形的,在其具体隐患扣分的基础上加扣10分。
第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扣20分;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扣50分。
第三章 加分情形及分值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有先进典型做法并被消防救援机构推广示范的,每次加10分。
第十二条 有效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等“智慧消防”手段加强本单位火灾防范的,每项每个计分周期加10分。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要求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随机抽查时,未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每次加5分,此项年度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第十四条 单位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积极帮助扑救周边单位或居民住宅等火灾的(不含本单位发生的火灾),每次加10分;顺利抢救疏散被困人员的,每成功救助1人,加10分。
第十五条 单位参与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大型灭火救援演练活动的,每次加5分。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员工下载并使用消防管理APP“湖南消防”的,每人加0.05分,最高不超过5分。根据消防管理APP“湖南消防”统计计分的各单位员工,在APP上每浏览学习一篇文章或一段视频,加0.01分,每个单位每月最高不超过1分;每参与一次消防知识考试并达到优秀以上等次,加0.02分,每个单位每月最高不超过1分;每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分享一次消防宣传警示教育文章或视频,加0.02分,每个单位每月最高不超过1分。(引导单位员工下载使用消防管理APP、学习消防安全知识、参与消防宣传)
第十七条 单位员工参加消防志愿者队伍等消防公益组织并积极参与消防宣传活动的,每人加1分,此项年度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长期通过广播、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等向公众宣传消防安全知识的,每处加1分,同一计分周期内同一媒介不重复加分,此项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第十九条 单位参与消防救援机构举办的其他大型活动并得到优秀名次或组织工作突出的,每次加10分。
第四章 分值的应用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分值与“双随机”消防监督抽查工作挂钩,分值越低,消防监督抽查的概率越高,具体办法在“双随机一公开”实施规定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值低于60分时,消防救援机构采取约谈单位负责人、在媒体进行隐患曝光、联合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等措施督促单位加强消防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消防行政处罚时,该单位计分分值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累积计分分值排名靠前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采取在媒体进行集中宣传报道、联合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激励等措施进行奖励,并作为各类消防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扣分分值与对应的情形中,情节一般、严重、特别严重的情形,应按照《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形进行判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通过“湖南消防网”各单位主页“通知通告栏”和消防管理APP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布单位计分分值,并每月进行更新。
第二十七条 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可参照此办法实施累积计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最终解释。
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防火监督部监督管理处 2019年6月5日印发
经办人:廖逸翔 电话:0731-88119811 共印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