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在招标活动中,不得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机构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机构管理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网上进行项目建档,建档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及性质、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机构名称、资金来源及性质、委托招标金额、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主管部门等。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资金到位或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二)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招标产品名称、数量、简要技术规格;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方式和费用;
(五)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六)开标地点和时间;
(七)对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八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文本。
第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所采购机电产品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及投标资料表;
(三)招标产品的名称、数量、技术要求及其他要求;
(四)评标方法和标准;
(五)合同条款;
(六)合同格式;
(七)投标文件格式及其他材料要求:
1、投标书;
2、开标一览表;
3、投标分项报价表;
4、产品说明一览表;
5、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
6、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7、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
8、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9、资格证明文件;
10、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
11、预付款银行保函;
12、信用证样本;
13、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评标方法和标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评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价法进行评标。所有评标方法和标准应当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对潜在投标人公开。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