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3〕3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湖南凯博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3MA4R5RQA7P
地址:汨罗市白水镇西长村曾家组
法定代表人:杨建辉
你单位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本机关于2023年4月13日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3〕23号),暂扣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湘JZ安许证字〔2020〕002620)30日,你单位于2023年4月18日签收并于5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委托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为不合格。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3〕23号),证明本机关于2023年4月13日对你单位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湘JZ安许证字〔2020〕002620)30日”的行政处罚;
证据二:送达回证,证明你单位于2023年4月18日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3〕23号);
证据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归还申请,证明你单位于2023年5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证据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表(复查),证明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查结果为“不符合”,即你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
2023年6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3〕3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当日提交书面材料,放弃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二十五项,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延长安全生产许可证(湘JZ安许证字〔2020〕002620)暂扣期30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3〕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湖南凯博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3MA4R5RQA7P
地址:汨罗市白水镇西长村曾家组
法定代表人:杨建辉
你单位涉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9月11日,你单位作为劳务分包单位承建的汨罗市大汉龙城二期项目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2022年3月23日,本机关委托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经复核,你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岳阳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证明你单位作为劳务分包单位承建的汨罗市大汉龙城二期项目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证据二:关于复核相关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函,证明本机关于2022年3月23日委托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
证据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表,证明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核结果为“不符合”,即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授权的被委托人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核结果无异议;
证据五: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汨罗市大汉龙城第二期项目工地“9.11”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证明你单位是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
2023年4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3〕1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二十五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湘JZ安许证字〔2020〕002620)30日。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3日内将证书送至我厅。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