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2018第36号公告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今天小编分享的是上海科图设计机构副总工程师段红兵对本规范做的详细解读。
在新发布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之中,第4.2.4、5.1.2、5.6.4、5.6.6、6.5.3、7.2.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2013)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 50340—2016)同时废止。 前言 一、建设部公告2018第36号规定: 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2. 废止:《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2013。 废止:《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 50340-2016。 老年人居住建筑、老年人活动设施,以何为依据? 老规已废新规未出,笔者认为可用各类型建筑加无障碍规范作为依据,也可参照本规范相关条文。 二、强条6条,必须严格执行;其中,3条交通、2条居住环境、1条老年人保护。 3条交通 4.2.4 道路系统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且应与建筑的紧急送医通道相连。 5.6.4 二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老年人用房时应设电梯,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能容纳担架。 5.6.6 老年人使用的楼梯严禁采用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 2条居住环境 5.1.2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6.5.3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相邻布置。 1条老年人保护 7.2.5 散热器、热水辐射供暖分集水器必须有防止烫伤的保护措施。 规范解读 1 总则 1.0.1 为适应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质量,符合安全、健康、卫生、适用、经济、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解读 增加“健康”、“环保”的基本要求。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总数不少于20床(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 解读 本标准适用范围是不小于20床。(以前最低标准40床) 1.0.3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保护老年人隐私和尊严,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质量;适应运营模式,保证照料服务有效开展。 解读 增加“保护老年人隐私和尊严”要求。 条文 老人分类:健康自理、肢体残障、听力障碍、视力障碍、失智、认知障碍。 1.0.4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解读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涉及建筑、结构、防火、热工、节能、隔声、空气质量、采光、照明、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智能化等多专业。 条文 增加“空气质量”、“智能化”要求。 2 术语 2.0.1 老年人照料设施 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设施,是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统称,属于公共建筑。 解读 是公共建筑,是集中照料,分全日和日间照料服务。 注: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老年人住宅不属于本规范范围。 2.0.2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 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是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等的统称。 解读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提供服务包括 生活照料服务: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照护。 其它服务:老年护理、康复服务、医疗服务。 注:居家养老公寓不属于全日照料设施。 2.0.3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是托老所、日托站、老年人日间照料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的统称。 解读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提供服务项目: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交通接送。 2.0.8 照料单元 主要为一定数量护理型床位而设的生活空间组团,包含居室、单元起居厅和为其配套的护理站等居住及交通空间,一般相对独立,并有护理人员对此区域内的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 解读 照料单元为分区、就近照料。每单元含居室及配套用房。 2.0.11 通行净宽 走廊、楼梯两侧墙面或固定障碍物之间的水平净距离。当设置扶手时,按扶手中心线计算。 解读 通道当设置扶手时,按扶手中心线计算。忽略不超过0.15米深局部突出物,忽略梯段辅助通行装置(如楼梯升降机)。 延伸 3.8.4 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不应小于40mm。 3.8.5 扶手应安装坚固,形状易于抓握。圆形扶手的直径应为35mm~50mm,矩形扶手的截面尺寸应为35mm~50mm。 若按1.8米通道净宽计,扶手取中值,墙到墙净宽约为1920mm,除去装修墙到墙净宽可为2000mm,若为200mm厚墙体,墙中到中可为2200。 2.0.12 开启净宽 门扇开启后,门框内缘与开启门扇内侧边缘之间的水平净距离。 解读 平开门按门扇开启90°计算,推拉、折叠门按开启最大宽度计算。计算宽度时,忽略门把手等五金件及装饰。 2.0.13 轮椅回转空间 为方便乘轮椅者旋转以改变方向而设置的空间。 解读 注意!根据条文说明,以自行操作为主要使用方式时,轮椅回转空间并非1.50m圆圈一种可能,可结合实际情况设计。 延伸 百度“老年人轮椅回转空间基础实验“,”老年人居住空间中边界条件对轮椅回转的影响“。 2.0.14 紧急送医通道 可通至救护车停靠的建筑出入口或室外场地的连续、无阻碍的路径。 解读 连续、无障碍的路径。 3 基本规定 3.0.2 各类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面向服务对象并按服务功能进行设计。服务对象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应符合表3.0.2的规定;服务功能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解读 现在按服务对象来划分(以前按建筑类型来划分)。 老年人能力分为四个等级: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 老年人照料设施提供的服务项目:咨询服务、膳食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老年护理服务、协助医疗服务、医疗服务、康复保健服务、心里/精神支持服务、安宁服务、休闲娱乐服务、教育服务、委托服务、环境卫生服务、洗涤服务、维修服务、通信服务等。 3.0.3 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位于独立的建筑分区内,且有独立的交通系统和对外出入口。 解读 合建需要独立的分区、交通与对外出口。避免与其他使用者相互干扰。 3.0.4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设计应为未来发展和运营调整提供改造的可能性。 解读 在平面布置、结构形式、材料选用、设备安装以及其他方面做预留设计,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3.0.5 既有建筑改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预先进行可行性评估,确定通过改建能够符合本标准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解读 改建需进行可行性评估,包括: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设备完整性及可用性、居住宜居性、无障碍改造可行性和可替代性、救助条件等进行评估。 4 基地与总平面 4.1 基地选址注意 4.1.1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不受洪涝灾害威胁、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 解读 从自然条件说,地址条件稳定、不受洪涝灾害威胁、要阳光(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h。)与空气。 4.1.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基地应选择在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方便的地段。 解读 从配套来说增加了医疗设施,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和使用医疗设施方便; 4.1.3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基地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 解读 从环境来说细化了分类,远离环境噪声、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高压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管道等穿越。 4.2 总平面布局与道路交通 4.2.1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总平面应根据老年人照料设施的不同类型进行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动静分区应明确。 解读 功能关系合理布局,明确动静分区,方便使用、减少干扰。 延伸 功能分区:主次、内外、动静、洁污、干湿。 4.2.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基地及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宜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 解读 主要出入口避免开向城市主干道;货物、垃圾、殡葬设单独通道和出入口;入口分主次,流线分洁污。 4.2.3 总平面交通组织应便捷流畅,满足消防、疏散、运输要求的同时应避免车辆对人员通行的影响。 解读 在满足消防、疏散、运输的基础上,做到人车分流。 4.2.4 道路系统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且应与建筑的紧急送医通道相连。 解读 道路系统应通达至建筑出入口(救护车通行),入口应能停放救护车(救护车停靠),送医通道应连续无障碍(方便救援)。救护车辆通道应满足最小3.5m×3.5m的净空要求。 4.2.5 总平面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在机动车停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或无障碍停车下客点,并与无障碍人行道相连。无障碍停车位或无障碍停车下客点应有明显的标志。 解读 非机动车停车场不要漏设!若有条件,停车分内外。在机动车停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或无障碍停车下客点,并与无障碍人行道相连,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延伸 1. 无障碍机动车位宜按不少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5%且不少于1个设置。 2. 无障碍机动车位应通行方便,行走路线距离最短。 3. 无障碍机动车位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大于2%。 4. 无障碍通道宽度不小于1.2m。 5. 无障碍机动车位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 4.3 老年人室外活动场地 4.3.1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应为老年人设室外活动场地;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宜为老年人设室外活动场地。老年人使用的室外活动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解读 老年人活动场地宜单独设置,既满足老年人活动要求,又避免共用场地其他活动者对老年人可能造成的冲撞等伤害。场地应满足一半区域有日照。 4.3.1.1 应有满足老年人室外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设施和场地条件。 解读 动静分区。一般将运动项目场地作为动区,设置健身运动器材,并与休憩静区保持适当距离。在静区根据情况进行园林设计,并设置亭、廊、花架、座椅等设施以及轮椅、助行器停放空间。座椅宜布置在冬季向阳、夏季遮阴处,便于老年人使用。 4.3.1.2 位置应避免与车辆交通空间交叉,且应保证能获得日照,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 解读 避免流线交叉,向阳、避风。 4.3.1.3 地面应平整防滑、排水畅通,当有坡度时,坡度不应大于2.5%。 解读 场地之间的坡度大于2.5%时,应局部设置台阶,同时应设置轮椅坡道及扶手。相邻设置公共卫生间。步行道路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宽度宜大于1.80m。 4.4 绿化景观 4.4.1 总平面布置应进行场地景观环境和园林绿化设计。绿化植物应适应当地气候,且不应对老年人安全和健康造成危害。 解读 四季常青;新建绿地率不应低于30%,不应种植易产生飞絮、有异味、带刺、有毒、根茎易于露出地面的植物。可进入的绿化区,应保证林下净空不低于2.20m,并不应有蔓生枝条。 4.4.2 总平面内设置观赏水景水池时,应有安全提示与安全防护措施。 解读 水深不宜大于0.50m。设置警示牌,栏杆。 5 建筑设计 5.1 用房设置 5.1.1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设置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包括生活用房、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各类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基本用房设置应满足照料服务和运营模式的要求。 解读 设计导向为用户、服务人员及运营模式。 老年人用房:生活用房、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 管理服务用房:护理人员的助行、助浴、助厕、助洁、助餐、床边护理及管理工作。 5.1.2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解读 从消防、卫生两个角度考虑。地下室火灾状态下,烟气不易排除,人员疏散困难;卫生环境方面隐患较大,通风、采光等各方面均较地上房间为差。 老年人居室:是指供老年人住宿且布置有床位的房间。 老年人休息室:是指专门供老年人日间休息且布置有靠椅或床位的安静房间。 5.1.3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中,为护理型床位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照料单元设计;为非护理型床位设置的生活用房宜按生活单元或照料单元设计。生活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解读 护理型和非护理型用房,照料单元和生活单元。目的是为了老人及服务的时效性。 5.1.3.1 当按照料单元设计时,应设居室、单元起居厅、就餐、备餐、护理站、药存、清洁间、污物间、卫生间、盥洗、洗浴等用房或空间,可设老年人休息、家属探视等用房或空间。 解读 实际来说,一般可把起居厅与就餐合并,卫生间、盥洗可合并且应分层单设工作人员卫生间。老年人专用浴室应附设厕位。 5.1.3.2 当按生活单元设计时,应设居室、就餐、卫生间、盥洗、洗浴、厨房或电炊操作等用房或空间。 解读 生活单元除了上述功能,笔者认为有条件可加设阳台。 5.1.4 照料单元的使用应具有相对独立性,每个照料单元的设计床位数不应大于60床。失智老年人的照料单元应单独设置,每个照料单元的设计床位数不宜大于20床。 解读 照料单元应相对独立(新要求),设计床位数不应大于60床(老规范是50床)。失智老年人的照料单元应(老规范是宜)单独设置,每个照料单元的设计床位数不宜大于20床(老规范为10床)。 5.1.5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文娱与健身用房设置应满足老年人的相应活动需求,可设阅览、网络、棋牌、书画、教室、健身、多功能活动等用房或空间。 解读 文娱与健身用房可按功能独立设置,也可合并功能简化设置。 5.1.6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提供康复服务时,应设相应的康复用房或空间。 2. 应设医务室,可根据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设其他医疗用房或空间。 解读 养老、康复、医疗的结合,可提升体验与附加值。 5.1.7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管理服务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1.7.1 应设值班、入住登记、办公、接待、会议、档案存放等办公管理用房或空间。 解读 除了上述功能用房,笔者认为有条件可在外区加设商店、ATM等用房。 5.1.7.2 应设厨房、洗衣房、储藏等后勤服务用房或空间。 解读 加设了储藏空间。 5.1.7.3 应设员工休息室、卫生间等用房或空间,宜设员工浴室、食堂等用房或空间。 解读 老规范员工休息与卫生间是可设,现为应设,体现员工关怀及卫生。 5.1.8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用房:应设就餐、备餐、休息室、卫生间、洗浴等用房或空间。 解读 除了上述功能,笔者认为有条件可加设阳台,理发室等。 2. 文娱与健身用房:应设至少1个多功能活动空间,宜按动态和静态活动的不同需求分区或分室设置。 解读 活动空间有条件需考虑动静分区,尽量满足日照要求。 3. 康复与医疗用房:当提供康复服务时,应设相应的康复用房或空间;医疗服务用房宜设医务室、心理咨询室等。 4. 管理服务用房:应设接待、办公、员工休息和卫生间、厨房、储藏等用房或空间,宜设洗衣房。 5.2 生活用房 5.2.1 居室应具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当居室日照标准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时,老年人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按下列规定之一确定: 同一照料单元内的单元起居厅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同一生活单元内至少1个居住空间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解读 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照料单元若居室不满足,则起居厅必满足。反之亦然;生活单元必须按房间算,至少有1个居室空间(居室、起居室、餐厅等)应满足日照标准。 延伸 照料单元,若北向设置居室,则南向集中设置一个起居厅也满足规范要求? 5.2.2 每间居室应按不小于6.00㎡/床确定使用面积。 5.2.3 居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2.3.1 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00m,双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6.00m。 5.2.3.2 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6床;非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床与床之间应有为保护个人隐私进行空间分隔的措施。 解读 增设保护隐私的空间分隔措施。 延伸 居住用房内应设每人独立使用的储藏空间,单独供轮椅使用者使用的储藏柜高度不宜大于1.60m。(此条为老规范要求,笔者认为设计时应考虑) 5.2.3.3 居室的净高不宜低于2.40m;当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居室时,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低于2.40m高度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解读 老规范,居室净高不低于2.60m,利用坡屋顶时净高不低于2.20m。 延伸 笔者认为新规范放宽要求是考虑有改建的情况,若床位多,建筑体量大,吊顶空间内需设置设备管线。 5.2.3.4 居室内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主要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05m,床边留有护理、急救操作空间,相邻床位的长边间距不应小于0.80m。 解读 此条参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制定。 5.2.3.5 居室门窗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方便老年人辨识的措施。 解读 除了从保护非完全自理老年人安全角度,还应考虑易识别等角度。如:外窗可开启范围内设置防护措施。房间门采用明显颜色或图案加以显著标识。 5.2.4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每间休息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0㎡/人。 解读 条文说,通过总结国内外经验,休息室内宜设靠椅,而非床位。兼顾用房的使用效率和照料质量。笔者认为根据不同老人情况,也可设置床位。 5.2.5 照料单元的单元起居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按不小于2.00m/床确定使用面积。 平面及空间形式应适应老年人日常起居活动,并满足多功能使用的要求。 解读 单元起居厅为单元内全部老人床位数计算。 5.2.6 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中,护理型床位照料单元的餐厅座位数应按不低于所服务床位数的40%配置,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0㎡;非护理型床位的餐厅座位数应按不低于所服务床位数的70%配置,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中,餐厅座位数应按所服务人数的100%配置,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 单人座椅应可移动且牢固稳定,餐桌应便于轮椅老年人使用。 空间布置应能满足餐车进出、送餐到位服务的需要,并应为护理人员留有分餐、助餐空间。 当单元起居厅兼作为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时,应同时符合单元起居厅与餐厅的设计规定。 解读 当老人集中餐厅兼做单元起居厅时,面积指标应按两者较大值计算。 5.2.7 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应相邻设居室卫生间,居室及居室卫生间应设满足老年人盥洗、便溺需求的设施,可设洗浴等设施;非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宜相邻设居室卫生间。居室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设盥洗、便溺、洗浴等设施时,应留有助洁、助厕、助浴等操作空间。 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措施。 与相邻房间室内地坪不宜有高差;当有不可避免的高差时,不应大于15mm,且应以斜坡过渡。 解读 卫生间与相邻房间的室内地坪需尽量避免高差。当为阻挡卫生间内水外溢,有不可避免的高差时,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坡过渡。有条件时应盥洗与便溺设施的分离,提高卫生洁具的使用效率。卫生间除通风换气还应考虑防潮措施。卫生洁具浅色最佳,不仅感觉清洁而且易于随时发现老年人的某些病变。 延伸 1. 笔者认为护理型居室的卫生间若设置洗浴设施会增加老人和管理的风险。 2. 卫生间地面应选用防滑耐磨材料。防滑值BPN≥ 80。 3. 相邻设居室卫生间,可否理解成两个居室设一个公用卫生间? 5.2.8 照料单元应设公用卫生间,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与单元起居厅或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邻近设置。 坐便器数量应按所服务的老年人床位数测算(设居室卫生间的居室,其床位可不计在内),每6床~8床设1个坐便器。 每个公用卫生间内至少应设1个供轮椅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厕位,或设无障碍卫生间。 应设1个~2个盥洗盆或盥洗槽龙头。 解读 照料单元应设公用卫生间,方便工作人员或较远距离老人使用,且需要与老年人频繁使用的单元起居厅或集中使用的餐厅邻近设置。 5.2.9 当居室或居室卫生间未设盥洗设施时,应集中设置盥洗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盥洗盆或盥洗槽龙头数量应按所服务的老年人床位数测算,每6床~8床设1个盥洗盆或盥洗槽龙头。 盥洗室与最远居室的距离不应大于20.00m。 解读 当管理需求或改建不便,居室未设置盥洗设施时,集中设置的要求。 5.2.10 当居室卫生间未设洗浴设施时,应集中设置浴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浴位数量应按所服务的老年人床位数测算,每8床~12床设1个浴位。其中轮椅老年人的专用浴位不应少于总浴位数的30%,且不应少于1个。 浴室内应配备助浴设施,并应留有助浴空间。 浴室应附设无障碍厕位、无障碍盥洗盆或盥洗槽,并应附设更衣空间。 解读 从管理角度说,非健康自理型老人,均应由护工在集中浴室中为老人助浴。 5.2.11 照料单元内的护理站位置应明显易找且适当居中,并宜利于服务人员的视线通达至单元起居厅、走廊等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 解读 类似医院护士站设置方式。 5.2.12 污物间的位置应邻近污物运输通道,内部应设清洗污物的水池及消毒设施。 解读 设计污物流线时,注意干湿及洁污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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