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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消防检测机构 及其执业人员信用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频道:两管信息 日期: 浏览:699

附件1-1

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消防检测机构

及其执业人员信用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消防检测市场秩序,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湘建建〔2018〕152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消防检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本通知所称消防检测机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成立的从事工程消防设施检测的机构。

本通知所称消防检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消防检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检测活动中产生的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进行的量化评价。

第三条(职责分工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信用评价办法和标准,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消防检测信用评价系统,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消防检测机构及其消防检测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消防检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公示、公开、异议处理、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评价原则)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信用评价。

第五条评价体系的构成信用评价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3个部分构成。

信用评价采取百分制,其中基本信息评价分值设置为30分;优良信用信息评价分值为20分;不良信用信息评价分值为50分,采用扣分制计取。

信用评价得分100-80分(含)定为A级信用,79.9-60分(含)定为B级信用,59.9-30分(含)定为C级信用,29.9-0分定为D级信用。

信用评价内容、分值、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

第六条(评价申请)申请信用评价的,由消防检测机构向其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核发地或者住所地的市州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市州和县(市、区)注册的消防检测机构向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核发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省工商注册的消防检测机构,向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住所地的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在我省两个以上市州和县(市、区)设立分公司的外省消防检测机构,向其中任一市、州的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且原则上两年内不得改变。

第七条(信用信息采集) 根据信用信息的来源,信用信息自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采集,具体方式如下:

(一)消防服务执业人员信息由评价系统直接从“公共服务平台”实施采集;

(二)财信能力、消防检测设备、经营业绩、社会贡献、司法制裁信息由消防检测机构通过评价系统实施报送;

(三)通报表彰、工程建设标准、行政处罚、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通报批评由相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评价系统实施采集。

(四)现场检查比对信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时,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与消防检测报告进行比对,对发现的消防检测报告虚假内容记分,并通过评价系统实施采集

信用信息的采集依据和主体详见附件2。

第八条(信用信息公示与异议处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消防检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采集之日起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即予以公开。

信用信息的修正或撤销,由原信用信息采集单位负责。原信用信息采集单位修正或撤销信用信息前,应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消防检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采集该信用信息的单位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各信息采集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同时予以公开。

每季度末月20日20时前,修改后的信用评价信息自动公示时间满72小时的,进入本季度信用评价;不满72小时的,进入下一季度信用评价。

第九条(黑名单制度) 现场检查比对中单个建设工程项目扣分达10分以上(含10分)的或360天内累积扣分达20分以上(含20分)的消防检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列入黑名单,暂停信用评价,限制参加国有投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表彰评优活动,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360天。

消防检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被列入“黑名单”之前,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的,将认定情况书面送达当事人。

被列入“黑名单”的消防检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相关信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条(评价结果的产生与公开)信用评价由计算机自动实施,每季度一次。评价结果于每季度末月20日20时在“公共服务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为每季度末月30日20时,企业可自行前往“公共服务平台”查阅和打印。

第十一条(评价结果异议申诉)评价结果公示期内,消防检测机构对自身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或对其它消防检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信息及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投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诉和投诉经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可视具体情形转发至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进行)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开。申诉和投诉的处理原则上在季度末月30日20时前完成。

评价结果使用过程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信用信息弄虚作假行为,确需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修改的,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修改。此期间信用评价结果的修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单独发布修改公告,不影响其他消防检测机构及执业人员本季度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运用)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在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招标人可以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确定消防检测机构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弄虚作假问题的处理)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和使用期内,发现消防检测机构有未如实录入财信能力、技术能力、经营业绩、社会贡献,伪造、变造中标通知书或者合同资料,重复录入相关信息等行为,影响信用评价结果且对其有利的,给予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等。消防检测机构有未如实录入或者未及时录入司法制裁信息,影响信用评价结果且对其有利的,延长司法制裁文书使用期限90天(由360天延长至450天)。

第十四条(信用信息的延续) 信用信息有效期内,执业人员变更从业单位的,执业人员在原消防检测机构发生的信用信息记录对其个人继续有效,但不计入新入聘的从业单位,保留在原消防检测机构。

第十五条其他未尽事宜按《信用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月  日止。

 

附件:1.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消防检测机构及执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2. 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消防检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依据和主体

相关附件: 附件1-2: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消防检测机构及执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xlsx 下载



相关附件: 附件1-1: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消防检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下载



相关附件: 附件2:《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消防检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表.doc 下载



相关附件: 附件1-3: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消防检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依据和主体.xls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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